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穗环〔2013〕 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92号、2012年第46号公告关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简称“柴油车”)和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简称“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Ⅳ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三、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0月1日前凭6月30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0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氮氧化物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在本市建立还原剂供应网络,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以确保车辆排放控制装置正常运行。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在“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上公布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车型目录,为市民购买国Ⅳ排放标准汽车提供指导服务。
七、市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汽车生产及汽车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我市推广粤Ⅳ标准车用燃油和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 月 日